2019年7月15日,本局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六联社区鹤坑新村34号101查获一起“无证经营食品案”(涉嫌违法行为人:无名氏)。查获违法行为人涉嫌用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食品原材料300斤(含黄花菜、干腐竹、豆皮、粉条等),锅2个,食品添加剂2瓶(500g/瓶)等物品。
由于违法行为人未按期到我局接受处理,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19年10月16日,我局已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六联社区鹤坑新村34号101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公告栏予以公告,要求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
现公告期已满,违法行为人仍未到我局接受处理,我局决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上述物品,并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深市监龙处字〔2019〕W111201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19年12月6日